從中國國學思想看善治(二):關於社會契約論

香港作為東西方文化匯流之地,社會契約論(social contract)似乎已接近家傳戶曉。十七至十八世紀英法兩國哲人Thomas Hobbes(1651)﹑John Locke(1689)﹑Jean-Jacques Rousseau(1762)均被視為開拓社會契約論的一代宗師,John Locke思想更成十八世紀美國獨立宣言內容的中流砥柱。由美國哲人John Rawls 所著的A Theory of Justice也是演譯社會契約思想﹑常被議論之作。不過,筆者概論西方社會契約論發展極簡史的真正目的,其實是為令大家以新目光看待中國傳統國學思想,例如《管子》開首〈牧民〉篇內容便已不無社會契約論色彩。

 社會契約論基本上是圍繞國家與社會關係乃至互動的哲思,探討的主要是何謂人類社會理想政治秩序與權力關係的一類問題。從《管子》角度看,社會契約論始於四維,意思是說,官民如何互動﹑政權能否穩固之關鍵繫於國之四維。《管子》說,所謂四維,「一曰禮,二曰義,三曰廉,四曰恥」。只要四維失守被破,管治亂狀便會出現,當權者地位便會不穩固—「國有四維,一維絕則傾,二維絕則危,三維絕則覆,四維絕則滅。傾可正也,危可安也,覆可起也,滅不可復錯也」。

大眾一向認為中國舊學陳腐重威權反自由,但有別於這種刻板印象,《管子》並非不重民權,甚至傾向同意民眾「造反有理」。《管子》說,「政之所興,在順民心;政之所廢,在逆民心」,意指政令能否如常順暢地被推行,關鍵在於當權者言行能否順應民意。《管子》接下一段更精彩:「民惡憂勞,我佚樂之;民惡貧賤,我富貴之;民惡危墜,我存安之;民惡滅絕,我生育之。能佚樂之,則民為之憂勞;能富貴之,則民為之貧賤;能存安之,則民為之危墜;能生育之,則民為之滅絕。故刑罰不足以畏其意,殺戮不足以服其心。故刑罰繁而意不恐,則令不行矣;殺戮眾而心不服,則上位危矣。故從其四欲,則遠者自親;行其四惡,則近者叛之。故知予之為取者,政之寶也。」這一段大意,是若然在位者能令民眾生活安樂自在﹑富裕舒適,民眾自會願意與在位者同甘共苦﹑同舟共濟,願意為之捱窮捱苦,願意在經濟低潮時與之共同拼搏共同創造奇蹟,否則,政權之嚴刑乃至殺戮都將無法阻止民眾抗爭﹑無法逆轉「上位危矣」之命途發展。

以上《管子》短短一段內文,多少已為香港時局的源起與發展作了簡單總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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